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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N4 {) |8 z( }1 B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和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依法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l! C( y- f/ I" M) t% ], ` 一、请求将原、被告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
! U% X. J* W0 k: O0 M9 H 1、从原、被告双方的现有条件看,被告更有能力抚养小孩。原告现无任何收入,自己都养不起,谈何抚养小孩。
+ b3 v0 }1 H! H+ b+ ^( q3 G! [$ F" Z 2、从长远来看,将小孩判给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现在都很年轻,日后都会再重新成家。重新组成家庭后,女方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远高于男方。继父在有自己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对继子会有多大的关心,不容乐观。
& m& }. o6 j2 ^5 E: A2 C 3、原告在诉状中请求由其抚养小孩,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而被告明确表示,如由其抚养小孩,原告只需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双方到底谁有能力抚养小孩,从双方提出的要求中就能看出答案。. C9 U* E& O' C' _0 S5 ?1 `
二、如原告一定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由其抚养,被告也是同意的,但是原告诉求的每月900元的抚养费应依法予以适当降低3 m% v2 r. q. P3 r8 v
1、在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厝尾这样的地方,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根据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元/年计算,也不过每月616.91元。假如按照原告提出的被告负责每月9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小孩子每月就需要18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
0 ]' x- L" [( z& | 2、被告依法提供了自己最近一月的工资单,该证据证实了被告每月收入为****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这样算来,被告每月应负责的抚养费也只在456.2元—684.3元之间。
/ D+ v8 l0 }$ b% I7 O/ V [, T 3、最后,提醒合议庭注意一点的是,被告现在上有老父母,下还有与前妻育有的小儿子,自己又未婚,在如此大的生活压力下,以被告现有的经济收入再要支付这样一笔庞大的抚养费,只在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真如原告所提的每月负责9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被告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被告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t. y# P: v$ v* b) ?, b+ ?' T# T# s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按每月500元计算被告***应当负担的抚育费(含医疗费、教育费)。
" ~% l8 p3 O$ X8 e( h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k% |1 a# E% t: s, K* k) A9 _-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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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U( a1 g# S* V% C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B4 h' Y! G' J$ H/ T- h2 @
代理人: $ k- K4 v: s, E& u9 J( i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 g5 D4 ?) D Y/ m8 S2 n0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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