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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推广] 安阳市龙安区合法建筑被强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进了谁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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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8 18: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在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区委书记高勤科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齐方相互串通,违法违规挂牌出让土地。试问国家法律何在?老百姓的权利谁来保护?

  我叫陈伟,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497号院3号楼63号,身份证号:410504196309141554。电话13803720599,现实名举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区委书记高勤科、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齐方相互串通,利用特权,违法违规挂牌出让土地。

  我是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八里养殖场的业主,也是文明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的实际使用权人,该地块所有建筑的所有权人。现将该地块地上附属物未进行补偿,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即下令强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即挂牌出让的情况进行反映,以期有关部门关注并制止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要求:

  1、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土地局应尽快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对养殖场附属物进行补偿。

  2、在养殖场的地上附属物不能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应停止挂牌出让行为。

  3、依法追究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土地局、安阳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弄虚作假,违法用地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事实:

  我陈伟,于1993年、1995年以个人或养殖场的名义,分别与安阳市郊区西八里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租用村委会83.5亩闲置的非耕地用于养殖,并注册“安阳市郊区西八里养殖场”,该养殖场是名为集体实为我个人的企业(西八里村委会2012年9月11日、2014年2月21日证明)。后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市规划局批准,于1994年至1996年由我个人投资一千余万元在所租用的地块建设娱水不夜城。所建建筑面积(混合)达10687.96平方米,其中钢混结构4705.18平方米(占地19.96亩),另外还投资建设了占地39.96亩的地下停车场、鱼池,安阳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养殖场核发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安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了房产所有权证。

  二、 2006年——2010年征地情况

  2006年——2010年安阳市政府拟征用钢花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西八里养殖场地块,2006年12月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四方公司”,原拟参与竞拍的企业)与养殖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按照该协议,安阳四方公司向养殖场补偿的为文明大道中心线向北约70米起至养殖场北边界止。即文明大道路宽为15米,从文明大道中心线向北7.5米起为用地南边界,南北宽62.5米(70米——7.5米),东西长243.5米的地上附属物未补偿。协议书第十一条附加条款约定:如甲方(安阳四方公司)在土地招拍挂程序中,政府要求甲方将规划的西北截流渠用地(南北宽19.6米,在未补偿的70米内)一同办理征地手续时,甲方再增加拆迁补偿费130万元,此款同第三次转款日期同步进行(即2007年10月30日前)。也就是说,按照该补偿协议,除安阳四方应按协议再支付130万元及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另外养殖场仍有(62.5——19.6)×243.5=10446.15平方米(合15.69亩)面积地上附属物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该面积土地上不仅有种植的名贵植物,还有部分钢混结构的办公房。

  2010年10月13日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监察局联合在安阳日报上登载《征地补偿公告》,对该宗土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青苗费补偿标准进行公告,但对地上附属物如何补偿未明确。后经到相关部门了解,该宗土地的附属物补偿安阳市财政以包干的形式将补偿款拨付给了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政府,但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政府未支付养殖场。在此情况下,安阳市龙安区政府于2011年3月18日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称“该地块征地补偿款已补偿到位”,2011年6月8日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龙政(2011)98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文明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土地挂牌出让的函》,称该宗土地已具备挂牌出让条件。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依法逐级向相关信访部门反映情况,2012年6月27日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向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建议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地块暂缓出让。从而终止了2012年6月21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安阳日报上公示的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的程序。

  三、2017年——2018年征地情况

  2012至2016年,安阳市龙安区政府除因文明大道扩建与我协商进行了修路征地补偿外(文明大道修路向北扩建了17.5米,即原来的15米扩建为50米),其余土地即南北宽62.5——17.5——19.6=25.4米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仍未进行协商,也就是说,即使未补偿截流渠部分应由四方公司继续承担补偿责任外,仍有6184.9(25.4×243.5)平方米的土地没有任何人与养殖场达成补偿协议并进行拆迁补偿,该面积土地人不仅有名贵植物,还有钢混构的歌舞大厅(房产权证上登记为办公楼)、地下停车场。

  另外,依据养殖场与安阳四方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九条规定:如在土地挂牌过程中,甲方(安阳四方公司)没有中标,甲方先期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需全部退还,利息不计。而本次安阳四方公司根本未参与竞标。这也意味着本案涉案土地如国家征用,土地局应就全部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与我进行协商并支付补偿金。因本案涉案土地不能依法征用和补偿,我心情抑郁,经常失眠,靠吃药度日。

  2017年7月,我被相关人员强行驱赶出涉案建筑物,随后,涉案地上建筑物等被全部强拆,我多次找相关领导协商补偿事宜,均互相推诿。2018年11月24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安阳日报上刊登安国土字(2018)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公告,对本案涉案部分土地进行拍卖。我及时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该宗土地未进行地上附属物补偿的情况,但本次该局领导并未停止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四、本案涉及法律法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我拥有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拥有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2017年7月份,我曾按照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土地资源局的要求,将相关涉案土地证、房产所有权证交给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及土地局,但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及土地局至今未与我协商补偿事宜。在该地上附属物未与我协商进行赔偿或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该宗土地并未完成征收手续,其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将该宗土地上网拍卖程序严重违法(2018年12月14日已拍卖该地段北半部)。

  我是西八里养殖场的合法使用权人,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证及建筑物所有权证。为制止违法拆迁,我曾两次到中纪委进行合法上访,要求合法补偿、合法征收,中纪委也向河南省信访局、安阳市信访局转交了信访件,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解决,但时至今日,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却一错再错,将应由其承担的拆迁补偿责任、征收责任推给一个企业,在企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既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在全国扫黑除恶如火如荼的新形势下,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土地局、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究竟在为哪个黑恶势力承担保护伞的作用,为何对中纪委的信访件还如此推诿。为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并纠正。

  情况反映人:龙安区西八里养殖场业主 陈伟

  201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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