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17 19:34 编辑 1 E5 [) M* C6 `+ E, K# B# S! I7 A
, i; @' |! y, q! p, ], G4 h 通知函- s* [; L: _( ~, |" ~& E0 }" B, I
3 h) i& F7 Y( K" K9 R
****************88有限公司:
$ K8 s) W- o5 r+ t, s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策划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在收到所有策划方案样稿后支付给你公司总价款的40%,即****元。为了更好的合作,我公司将上述****元已经支付给你公司,可你公司迄今为止都没有交付完成的策划方案样稿。另外,时至今日,你公司也没有履行《策划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合作内容。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策划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给我们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合作协议相关内容,否则,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 W3 ~8 o4 ^) d& _
7 _: V/ Y# [ z: w0 F: ]
致函人:*******************. k' n- u" ^1 n6 X x# ~
****年**月**日
- h" ^$ u, j2 I$ A5 I&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