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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车讯] 春节即将临近莆田市严打汽车租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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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8: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即将临近,莆田市的汽车租赁市场日益“火爆”,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必要的监管,莆田市的汽车租赁业基本上处于无序发展、无行业主管状态,企业规模小、车辆少、档次低等现象普遍存在,为此,今年1月起实行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汽车租赁市场监管纳入了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范畴。
  条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据介绍,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机动车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合法有效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车辆档案;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租赁汽车证》;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不得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规定的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的
  (二)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租赁车辆的
  (四)新增租赁车辆未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五)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的;
  同时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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