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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车讯] 在暴雨中,因涉水驾驶车辆涉水驾驶受损 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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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5: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暴雨中,因涉水驾驶,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严重受损。莆田市荔城的宋先生因此支付了5万余元的维修费,但保险公司却定损为1万余元。为此,宋先生起诉至法院。日前,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2013年7月13日20时至14日20时,莆田市城厢区24小时累积雨量为84.8毫米,为暴雨量级。7月14日18时许,原告宋先生驾驶自有车辆涉水行经荔城区黄石镇鞋服城路口造成车辆损坏。车辆熄火后,宋先生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至现场查勘。此后,宋先生两次将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厂维修,支付维修费51130元。2013年11月22日,保险公司将宋先生车辆定损为14811元,更换的旧件已回收。宋先生不满该定损金额,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先生诉称,受损车辆是在车辆损失险期限内受损,被告引用的条款内容属于格式免责条款,被告未依法尽到告知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在原告向被告理赔的过程中,被告同意理赔,但是理赔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已将原告受损的旧件回收,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车辆损失是由于其故意涉水造成的,因其未投保涉水行驶损失险,故被告无法正常理赔。原告诉求的车辆损失金额,原告未提供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无法确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被告保险公司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责任免除第六条为,“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先生以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2013年7月14日,原告驾驶的车辆因行经暴雨产生的积水路面导致车辆损坏,车辆熄火后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亦到现场查勘,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未投保涉水行驶损失险,按照保险条款第6条第三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车辆损失的原因系由暴雨所致,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故该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车辆损失51130元,提供维修履历及维修费发票为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宋先生保险金人民币51130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方敏生  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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