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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17 19:34 编辑 / i, Y7 N. c& u6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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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有限公司:+ v3 O* d' }. u# r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策划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在收到所有策划方案样稿后支付给你公司总价款的40%,即****元。为了更好的合作,我公司将上述****元已经支付给你公司,可你公司迄今为止都没有交付完成的策划方案样稿。另外,时至今日,你公司也没有履行《策划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合作内容。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策划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给我们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合作协议相关内容,否则,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Y- x7 `0 G7 y% A6 O
" H/ w: H# _9 H {+ N( Q 致函人:*******************, X) r! J P7 H! r, n+ A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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