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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28 20: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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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n( I# s1 L" t1 S6 O! j! T+ N1 y
**********设备有限公司:
0 [- n' |8 U5 j6 I5 u5 q$ a+ d- Y 贵公司与*******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公司向**公司供应的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经******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作出(****)*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贵公司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设备款共计*****元,**公司向贵公司退回所购设备;2、贵公司承担仲裁费****元、鉴定费*****元,以上两项合计*****元,由贵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公司。*****作出的(****)*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公司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为此,**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 O0 d) T* U4 r, @+ l 另外,按照上述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贵公司应将所供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拉回。2012年7月20日,经**公司委托授权,本所及经办律师向贵公司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请贵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设备运走拉回。如贵公司逾期既不做答复,也不将设备运走,**公司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会把上述设备拆卸后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占地费用按每天100元收取,由贵公司承担。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0 v8 y7 n. R5 ^0 W 时至今日,贵公司收到《律师函》已一月有余,但贵公司既不回复,也不将设备拉回,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使损失减少的最低限度,依据**公司7月20日给贵公司送达的《律师函》的内容,**公司将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后将上述设备拆卸并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同时,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 L6 |/ A, q( P3 z2 U4 Q/ S9 _ 希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慎重考虑,尽快派员到**公司将设备拆卸拉回,同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 n. B( ?" V0 D2 k) X- |, G( A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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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人:****律师事务所
; o; y7 f& x( H- X' W6 n! Z9 } 承办律师:****律师, T2 }& S3 ^' N" m" x( @
****年**月**日" }0 y$ G/ v" j8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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