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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28 20:00 编辑 1 Z* e" m4 [: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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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4 K o3 A! ^- ^3 @& ]- ^**********设备有限公司:( s* b. K' ~% X
贵公司与*******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公司向**公司供应的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经******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作出(****)*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贵公司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设备款共计*****元,**公司向贵公司退回所购设备;2、贵公司承担仲裁费****元、鉴定费*****元,以上两项合计*****元,由贵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公司。*****作出的(****)*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公司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为此,**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7 U) l. r/ @4 o" N/ ?# V
另外,按照上述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贵公司应将所供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拉回。2012年7月20日,经**公司委托授权,本所及经办律师向贵公司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请贵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设备运走拉回。如贵公司逾期既不做答复,也不将设备运走,**公司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会把上述设备拆卸后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占地费用按每天100元收取,由贵公司承担。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Z# J5 y1 L) }* V/ d+ l: x 时至今日,贵公司收到《律师函》已一月有余,但贵公司既不回复,也不将设备拉回,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使损失减少的最低限度,依据**公司7月20日给贵公司送达的《律师函》的内容,**公司将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后将上述设备拆卸并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同时,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G; h7 G5 J/ p; O6 F3 R/ c
希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慎重考虑,尽快派员到**公司将设备拆卸拉回,同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 a+ B, S0 \- E! i- I @ 此致1 R! I' F6 I8 L# Y3 m1 b3 L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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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人:****律师事务所* K% ]5 W) t+ m1 y6 v) Y6 F, A3 p
承办律师:****律师9 U3 R2 V4 J& E/ C, @4 i& T i
****年**月**日6 e* W4 Q; d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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