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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软文] 昆山法院丢失主体审慎义务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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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2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1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山法院)一份仅依据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而裁定的交通事故判决书【(2018)苏0583民初18955号】新鲜出炉,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令人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鉴定评估机构的意见仅能作为司法、行政裁定提供一般性参考,不是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确定最终判决、裁定的唯一依据,更不能代替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慎义务。这应该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通识。审判机关应该秉承有法可依、有据可考、有律可循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不是一位不合格的法官。

  昆山法院法官洪巍在【(2018)苏0583民初18955号】这份判决书中多次强调他的判决依据来源于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殊不知,法官还有甄别证据材料真伪的义务?法官裁定的准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洪巍法官却置事实于不顾,拿国家法律当儿戏。比如,医药费总计10623.04元,其中床位费4530元(住院57天),检查费1672元,护理费1254元,用药及治疗费才2753.25元。一个乡镇医院的床位费接近治疗和药费的两倍,是否违反了常规?57天床位费4530元,每天差不多是80元,这是哪家的收费标准?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起码得提供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吧?可是有吗?洪巍法官你到物价部门看到过这个收费许可证吗?是否也应该提供给当事人看看呢?

  【(2018)苏0583民初18955号】这份判决书,诸如上述没有依据的判决比比皆是。这不能不让人心生失望,不能不让人怀疑洪巍法官的办案能力和裁判水平。

  如果洪巍法官自信自己的能力和水平,那么就是你在“走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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