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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那么,私募基金要托管的吗?私募基金有哪些方面的风险?下面,私募排排网金V为大家详细介绍私募基金托管那些事。( `( T1 N' t$ {1 c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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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这一回答很明确,是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b& o1 [' P' p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什么资质?/ x. O5 Z. W. l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 W B- @8 u1 X1 F0 O: E: q" X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 U6 A/ ~6 f% F% m# h" [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2 o* U) v+ x7 {9 q4 y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e7 _5 _0 @. P; V, A6 U) s$ i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o5 t' ?5 W# {2 \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a+ e3 V6 u7 m5 {3 C% R8 X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x1 F4 Q: X! J' ^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2 _ l- g3 Z& J- M1 k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j c% @' d- J4 R1 F# N( f 私募基金有哪些投资风险?6 ~6 u% {' x( E. j V4 S
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而私募基金是不得承诺保障收益的。私募基金也存在风险。那么私募基金有什么风险呢?/ f) ^0 t% d" s
一、合同法律风险
5 }1 N; s }- g/ S; N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1 Z- Y) \/ N, y/ c. H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 f" F$ w7 O1 E P. s0 S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 \- i/ _, H( b" u 二、操作风险
; k \. U) E5 Y( ?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 Q8 Z0 V, Q7 B3 u' y* l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3 O" V& E8 E& n5 c3 q; ~. t4 I, O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 g6 a/ D- [3 ~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k( X2 e: J6 r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 A9 B K& Z5 ?3 _, e+ j9 C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 W. E; O! L& m) z! `6 r 四、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8 Q5 g2 u! p8 X8 O6 M" b. P6 \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4 M3 y+ a& S. P0 r- M% ~
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6 x" P; h/ b: @1 ]6 @
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6 D# |; ^* j3 T# D1 |
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8 h: ]% }+ q6 Q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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