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小鱼社区

搜索
查看: 14438|回复: 0

[广告软文] 福建自贸区再出新政 台专业人士可合伙设事务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17 10: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福州5月16日电(记者 王文清)继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台资建设工程企业、台湾建筑师可在自贸试验区执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福建省住建厅再出自贸试验区新政。记者从该厅了解到,台湾专业人士可以作为合伙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近日,福建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可以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业务的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

需要注意的是,台湾合伙人事务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应当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活动。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前,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

同时,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时,合伙人数量不足三人的,可以由大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合伙人代替。

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向福建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福建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附: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合伙人协议(一份);

(五)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各一份);

(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各一份);

(七)合伙人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一份)。

台湾合伙人设计业绩为台湾地区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

材料(一)单独装订,材料(二)~(七)合并用A4纸装订。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