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25|回复: 0

[其他广告] 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应具有CA资质-天威诚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9-20 17: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应具有CA资质-天威诚信0 y6 g4 G# Y; O2 {* r% i3 c! |8 ]

% o) Y/ M4 K4 }% R
" |+ v/ D2 r  M, a, K    1)自建CA从事电子签名服务,有没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工信部申请CA牌照。/ \4 F% {4 o  G( S8 D& R7 k0 i& ~

/ b  \7 r( O" m: R* y+ o7 J    根据“”公众号从工信部官网查询,现在工信部总共颁发了40余张CA牌照。但是很遗憾很多政府部门和企业却知法犯法,在他们颁发的CA中,如果您仔细查阅其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却不在工信部的CA牌照名录中。
9 `1 [2 J5 W* ^- C: f0 w( ?3 s. }0 c: W! k) s
    诚然,这些政府部门和公司自建CA的行为,并不当然违反法律,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互认,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6、18条,电子签名如不需要第三方认证,此时则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法理上可不具有CA牌照。
0 |2 T% o1 A- S8 U' G1 h% @* j# m. Q* j; f: W: x/ u
    数字证书中心认为但是电子签名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必须有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部门也应该带头做出表率,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根据对《电子签名法》的解读,理论上自建CA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部使用,而不能向社会第三方提供服务,很多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自建CA就是在打《电子签名法》的擦边球,国家监管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处罚,进一步加剧了电子签名行业的乱象。* ], @/ P% G5 t: v. ~3 f
( }8 {) t7 J- N+ R8 f8 i
    2)电子签名集成公司与CA公司只进行PKI技术合作,身份核验把关不严,有没有法律效力?1 f% ]3 A5 w6 x* D* x

: h5 b9 `' Q+ [    数字证书管理中心据悉,目前主流的电子签名公司,除少数参股CA公司,通常是以技术合作的方式,与CA公司进行合作,主要就是CA公司根据电子签名集成公司的身份核验结果和指令,颁发数字证书。
3 M" ^9 o/ P7 {" z! P8 r" F# M, j+ s) P! l) n& l
    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0条,CA公司应对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7 P# D- j! K, P- \' x: J
8 w; A" w4 Y' @/ p* E- V0 W
1 B/ r# @8 {. _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

闽公网安备 35030402009042号

©2012-2013 Ptfish.org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闽ICP备13000092号-1
网上报警
郑重免责声明:莆田强势社区(ptfish.org)是非商业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业务关系,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免费分享的社区。
本站部分内容为网友转载内容。如有侵犯隐私版权,请联系纠正、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站为网友转载出于学习交流及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赞同其观点的真实性。
GMT+8, 2025-5-1 08:11, Processed in 0.063244 second(s), 21 queries,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de ©2003-2012 2001-2025 Comsenz Inc. Corporati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