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应具有CA资质-天威诚信0 y6 g4 G# Y; O2 {* r% i3 c! |8 ]
% o) Y/ M4 K4 }% R
" |+ v/ D2 r M, a, K 1)自建CA从事电子签名服务,有没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工信部申请CA牌照。/ \4 F% {4 o G( S8 D& R7 k0 i& ~
/ b \7 r( O" m: R* y+ o7 J 根据“”公众号从工信部官网查询,现在工信部总共颁发了40余张CA牌照。但是很遗憾很多政府部门和企业却知法犯法,在他们颁发的CA中,如果您仔细查阅其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却不在工信部的CA牌照名录中。
9 `1 [2 J5 W* ^- C: f0 w( ?3 s. }0 c: W! k) s
诚然,这些政府部门和公司自建CA的行为,并不当然违反法律,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互认,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6、18条,电子签名如不需要第三方认证,此时则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法理上可不具有CA牌照。
0 |2 T% o1 A- S8 U' G1 h% @* j# m. Q* j; f: W: x/ u
数字证书中心认为但是电子签名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必须有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部门也应该带头做出表率,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根据对《电子签名法》的解读,理论上自建CA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部使用,而不能向社会第三方提供服务,很多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自建CA就是在打《电子签名法》的擦边球,国家监管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处罚,进一步加剧了电子签名行业的乱象。* ], @/ P% G5 t: v. ~3 f
( }8 {) t7 J- N+ R8 f8 i
2)电子签名集成公司与CA公司只进行PKI技术合作,身份核验把关不严,有没有法律效力?1 f% ]3 A5 w6 x* D* x
: h5 b9 `' Q+ [ 数字证书管理中心据悉,目前主流的电子签名公司,除少数参股CA公司,通常是以技术合作的方式,与CA公司进行合作,主要就是CA公司根据电子签名集成公司的身份核验结果和指令,颁发数字证书。
3 M" ^9 o/ P7 {" z! P8 r" F# M, j+ s) P! l) n& l
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0条,CA公司应对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7 P# D- j! K, P- \' x: J
8 w; A" w4 Y' @/ p* E- V0 W
1 B/ r# @8 {. 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