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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软文] 漳州市14岁男孩多次与12岁女友发生关系 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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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1: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漳州市14岁的小泽(化名)和12岁的小丽(化名)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就发生了关系。《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都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小丽是抱养来的,家属无法提供她的出生证明,故警方要对小丽进行骨龄鉴定。昨日,记者获悉,经鉴定,案发时小丽确未满14周岁。

去年9月18日,12岁的小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14岁的小泽。第二天,小泽和小丽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小泽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在去年9月19日至9月底,还是与她发生了4次关系。

日前,漳州芗城警方以小泽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时,被检方退回侦查,原因是小丽为被抱养的弃婴,其家属无法提供她的出生证明。

今年7月8日,漳州市检察院的刘龙清检查工作室受委托,对小丽的骨龄进行鉴定,最后确定案发时小丽还未满14周岁。

刘龙清介绍,14岁、16岁、18岁这三个年龄节点,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关键节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海都网(微博)—海峡都市报(微博)讯(海都网(微博)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郑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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